今天是
 
   
 
遵义医科大学科技查新保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科技查新(以下简称查新)技术秘密的保护与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保密条例》的规定,特制定本保密制度。
第二条  查新咨询工作人员应加强保密教育,认真学习、贯彻、执行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落实各项保密措施,并定期检查,切实作好保密工作。
第三条  无论委托人有无保密要求,查新机构和查新人员均应对委托人的委托查新项目的科学技术秘密、所提供资料、查新结论实施保密。《科技查新合同》和《科技查新报告》除另有明文约定外,原则上保密五年。
第四条  查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责任维护查新项目委托人所有者的知识产权,不得非法占有、使用或者向他人披露、转让查新项目所有者的科技成果。查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按照合同保守一切与委托查新单位/个人申报项目有关的秘密,不得向任何人泄露查新项目的科学技术秘密和查新结论。除以下人员和机构外:
(1)查新委托人或者由查新委托人明确指定的人(或机构);
(2)法律、法规允许的第三方(如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的科技成果管理机构等);
(3)具有管辖权的专业检查组织。
第五条  《科技查新合同》和《科技查新报告》应保存于保密文件柜中,由指定人员保管。档案只限科研管理人员和本站查新人员查阅,课题组成员执有效身份证明可查阅本课题的档案。
第六条  科技查新报告管理数据库管理员应对用户进行权限设定,使用查新报告数据库的人员有相应的使用权限,数据库密码仅限于数据库管理维护人员、查新相关人员掌握,不得随意外泄。
第七条  档案管理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必须本着高度负责的精神,严格遵守本档案保管制度。在实施查新保密过程中,如发现有关秘密可能泄露或已经泄露时,应当予以制止,并立即采取补救措施,避免或减轻损害后果。事后应按有关规定上报有关保密工作部门,及时查处泄密事件,对于违反者取消查新资格;触犯有关法律者,须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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